订阅
友情链接出售 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 5月30日下午18时50分左右,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与龙溪支路港大电动城门口,有群众反映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北碚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在处理纠纷中发生因当事人翁某和妻子陈某袭警,发生出警警察开枪致翁某死亡事件。 对于重庆警察开枪致人死亡事件我认为现在评论孰是孰非还为时尚早,因为各种信息都比较片面,无法完全复原当时的事情经过。这种事情肯定是需要检察院非常认真仔细负责的调查相关证据后才能公布事情真相,不过我相信很快会调查清楚的,警察出警都是有执法记录仪的,当时附近也有不少围观的人,查看一下执法记录仪和调查一下附近围观的人员的目击经过,就知道事件的真相了。 在这次事件中,我相信检察院参照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部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所以说具体就是看当时的男子也就是死者翁某的袭警行为有没有危及到出警警察的生命安全。 出警的警察只要是符合开枪条例的,我认为就没有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符合的,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也不能随便出手!我们国家对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先来看看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以及如果是违法开枪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以上是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我们再看看如果警察违法开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目前重庆的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我相信事件会很快水落石出,给所有人一个公开公平的真相和处理结果,大家先拭目以待好了。 ![]() |
10 人收藏 |
![]() 鲜花 |
![]()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
收藏
邀请